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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:化妆品违法严重,终身禁止从业

2021-08-19


不过在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,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、创新能力不足、品牌认可度低、非法添加等问题。

日前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对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做出规范,要求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,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。

并且,加大处罚力度,大幅提高罚款数额。增加“处罚到人”规定,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,据情形可实行“从业禁止”。

首次提出注册人、备案人概念

《条例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制度,由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,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。

在目前法规要求中,责任企业通常被称为“生产企业”或“生产者”,虽然有细则或相应的解释,但字面理解容易和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混淆,造成责任不清、认定不明,特别是存在委托加工情形的产品。

当前,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,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。据不完全统计,90%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,75%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。

《条例》继续保留了委托加工的生产形式,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;也可以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,确认了委托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。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,对受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。


祛斑美白、防晒等为特殊化妆品 牙膏纳入普通化妆品管理

化妆品直接使用于人体,其质量至关重要。此次《条例》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。

化妆品监管属于典型的风险监管。“现代社会中不存在零风险,对于化妆品监管而言,应厘定特定的风险水平,对高于此水平的风险引入干预度较高的监管方式加以监管;对于低于此水平的风险,则选择干预度较低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。”

《条例》规定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。调整后的特殊化妆品将继续以产品安全为底线实行注册管理。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将牙膏纳入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。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,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,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、发布。

此外,对《条例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、进口、销售该化妆品。


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

目前化妆品行业存在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。《条例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。并且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并公开依据摘要,接受社会监督。

《条例》要求不得在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,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并且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: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;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,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

目前,线上消费成为消费的大趋势,此次《条例》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,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,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。

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,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监管部门;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,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。

并且,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。

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、制止、报告、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,药监部门依法按规定给予处罚。


增加处罚到人规定 据情形实行“从业禁止”

近年来,我国化妆品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,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较为突出。现行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。此次《条例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对违法者用重典,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。

《条例》加大处罚力度,综合运用没收、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件、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,大幅提高罚款数额。

具体包括,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、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、使用禁用物质、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,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。

并且,增加“处罚到人”规定,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,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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